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律师
经济律师
业务专长
案例文集
联系地址
联系人:吴剑勇 律师
手 机:13512101626
电子邮件:wjylaw@163.com
<<公告栏>>
吴剑勇律师是专业的合同法、公司法、经济纠纷专业律师,为了提高效率及准确性,我们暂不接受QQ、聊天工具等形式的网络咨询方式,为了全面维护你的权益,请来电咨询详细陈述你的案情经过,或携带书面材料直接到律师事务所面谈,谢谢!
吴剑勇律师是专业的合同法、公司法、经济纠纷专业律师,为了提高效率及准确性,我们暂不接受QQ、聊天工具等形式的网络咨询方式,为了全面维护你的权益,请来电咨询详细陈述你的案情经过,或携带书面材料直接到律师事务所面谈,谢谢!
吴剑勇律师是专业的合同法、公司法、经济纠纷专业律师,为了提高效率及准确性,我们暂不接受QQ、聊天工具等形式的网络咨询方式,为了全面维护你的权益,请来电咨询详细陈述你的案情经过,或携带书面材料直接到律师事务所面谈,谢谢!
违约金系列丨违约金过高的标准与调整
违约金过高的标准与调整
原创作者:
上海经济律师
-吴剑勇
20年
资深经济律师
盈科律师合伙人
手机:135 1210 1626
一、前言
经济合同、买卖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等经济交易合同当中,为促进交易双方及时履行合同,双方会在经济合同当中约定违约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的具体标准。
我国民法典也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双方可以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交易都会有优势方与弱势方,
双方签订合同时优势方往往具有更多的决定权,优势方经常依据自己的优势地位设定对方很高的违约责任
,当对方发生违约情况时往往要承担很高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之后就是开始履约,但履约过程会涉及到诸多因素,比如双方配合或其他市场因素,第三方因素,不可抗力等各种复杂情况,当不确定因素发生时则可能导致自己违约,
构成违约就需要承担责任赔偿违约金,如果是弱势方就面临承担高额的违约金
。
因此,如果你不幸是弱势方并且构成违约,当违约的一方在违约金过高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呢?
二、
申请调整违约金
当违约的一方在违约金过高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呢?
依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调整违约金金额
。我因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都规定当违约金过高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酌情减少违约金。
当一方认为违约金过高需要调整时必需以其主动请求调整为前提,司法机关并不在当事人未申请或未请求的前提下依职权主动调整
。特别是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违约金调整程序的启动原则,未经当事人明确请求,法院不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和作出是否调整的裁判。
也就是说当一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违约一方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减少违约金金额,并且希望达到调整及减少违约金的目标,
必需由违约一方向司法机关主动提出申请为前提条件
。
三、
违约金的标准
违约金过高可以申请调整,违约金的标准到底如何确定呢?
违约金应该以实际损失作为审理的基础依据,再根据履约程度,双方的过错,预期利益,双方优势与弱势地位来确定或调整违约金具体金额
。
诉讼双方都应该对违约金适用金额提供相关证据,违约一方应举证证明违约金过高的参照标准,用于证明虽然自己存在违约行为,但并没有因为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证明造成的损失不大;守约方则应举证证明自己损失的大小,特别是损失大小与对方违约行为直接存在关联性。
前面分析了违约金应该以实际损失作为审理的基础依据,
司法实践当中实际损失如何确定呢?
实际损失一般包含充分履行合同时可以取得的预期利益,还包含因为对方违约而造成的额外开支,比如补救行为的成本,替代方案的支出。
司法实践当中,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会依据实际损失与合同约定的违约是否超过百分之三十作为司法认定的一个分界线
;当实际损失难以认定或无法认定时,也会依据民借借贷利率的倍数作为司法认定的一种标准,具体如何适用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据双方证据相关度作出选择及适用标准。
四、
违约金标准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1条第三款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篇引言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定:合同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纠纷也是民商事纠纷的主要类型。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要依法审慎认定合同效力。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违约金调整程序的启动原则》
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未经当事人明确请求,法院不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和作出是否调整的裁判
。
第九条规定:《实际损失无法计算时的调整标准》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综合考量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的基础上,
可以参考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
五、
上海经济律师
建议
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建议
,如果你不幸构成违约,从契约精神的角度出发,应积极主动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与对方积极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以便尽最大可能的减少损失,
但是当对方无理要求,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
,并且对方借此利用向你主张法律权利时,你方应积极应对,利用法律规定保护合法权益。
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时,你方要求尽边配合同专业的经济律师,从你方履行合同的程度,造成违约的不可控因素等各个方面举证
,如果能够发现你方违约是因为对方引起,则实际上不是你方违约而是对方违约导致,应由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你方承担违约责任。
并且要依据法律的规定主动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或申请,要求减少过高的违约金,同时提供必要证据来证明虽然存在违约行为,但并没有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或实际损失较少,以便司法机关减少违约金时可以有足够的证据予以参考。
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提醒大家注意:
恶意违约的无权申请减少违约金
。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明确规定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所以诚信履约、充分履约、避免违约是履行合同的重点。
原创作者:
上海经济律师网-
吴剑勇律师
吴律师电话:135 1210 1626
吴律师微信:135 1210 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