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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律师丨委托投资出现亏损为什么也应该返还资金

 
委托投资出现亏损为什么也应该返还资金
 
原创作者: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
20年资深经济律师
盈科律师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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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大家都知道,投资有风险。
 

自己直接对外投资,或者将资金交付给别人委托别人代为投资,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投资带来的收益全部归出资人所有,但作为风险对等原则、如果投资出现亏损的,亏损也全部由出资人自行承担,接受资金的一方是无需承担资金返还的责任。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8日审理判决了一件民间借贷与委托投资的案件,案号为(2022)鲁0303民初5684号。原告起诉时是按民间借贷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法院一开始立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属于民间借贷而是构成委托投资,最终定性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法院审理此案虽然定性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但法院仍然判决接受资金的一方即被告向出资人即原告返还全部资金本金。
 

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律师下面就对原告一开始起诉为民间借贷,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属于委托投资并最终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定性,且仍然判决被告全额返还款项的案件及法律规定作一些自我认识与分析,供大家参考。
 
 
 

二.委托投资与民间借贷

 

委托投资是指一方将自有资金交付给委托人,由委托人按约定对外进行投资,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出资人所有,但如果发生亏损的同样由出资人承担亏损,委托投资可以有偿委托也可以是无偿委托,委托投资又分为金融委托理财及民间委托理财。
 

民间借贷是指出借人将自己的自有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及利率将资金返还给出借人,民间借贷可以有利息,如果双方未约定利息的则视为无利息。
 
委托投资与民间借贷有什么相似之处,又有什么区别?委托投资与民间借贷的相似之处就是都有一方将资金交付给另一方的重要环节,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就是性质完全不同,法律后果也完全不同,民间借贷必需要有民间借贷或双方达成借款的合意,委托投资则是一方接受委托代为进行投资
 

民间借贷的法律后果是必需按借款本金金额及约定的利息进行归还,即借款本金必需全部返还,如果约定了利息还必需同时支付利息。但委托投资的法律后果则明显不同,因为对外投资有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如果盈利了则全部收益均归出资人所有,接受资金的一方必需将全部资金及收益返还给出资人。如果投资失败亏损了,其法律后果则是由出资人承担全部亏损,接受资金的一方无需承担返还的责任。
 
 
 
三.委托投资均无需返还吗?
 
如果确实存在一方将资金交付给另一方的环节及事实,但双方对资金的用途或性质没有签订或书写过任何书面的材料,双方对资金的用途及性质又各持一词时怎么办?该如何分辨区别其法律性质,是不是如果无法查清到底是民间借贷还是委托投资,出借人或出资人则无权要求返还资金呢?
 
或者,交付资金的一方为了规避投资失败的法律风险,起诉的时候按民间借贷主张权利,但被告抗辩是委托投资,并且投资失败全部亏损。如果委托投资发生亏损,是不是所有的委托投资项目所造成的损失都由出资人承担呢?是不是接受资金的一方都可以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也不需要向出资人返还任何资金呢?
 
答案是否定的。
下面是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案号为(2022)鲁0303民初5684号案件的基本事实及法院审理后的判决结果。
 
 
 
四.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原告向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原告起诉时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事关系,自2021年10月29日起,被告以保本还款、“万无一失”等承诺多次从原告处借款,其中,2022年1月23日、1月25日、1月30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35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承诺原告如有需要可以随时取回借款,2022年3月,原告向被告要求返还借款被拒绝。两位被告为夫妻关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两被告向法院提出抗辩意见:双方不是民间借贷关系,是投资理财,不存在借贷关系,
挣钱与被告无关,赔钱也与被告无关。被告给原告打的投资理财的条子,其中一共收到14.5万元,其中11万元已经按投资理财与原告结清,另外3.5万元三笔系原告主动转给我要求投资,该款我转给第三人了,第三人也没还给我,该款是转给了第三人投资失败,不同意返还。
 
 
 
五.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法院查明当事人围绕着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和被告李xx系夫妻关系。2021年10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凭证一份,载明:今梁xx在王xx朋友处理财陆万元整(60000),王xx保证梁xx的本金不会丢掉,每月利息1200元,之后存钱梁xx在陆续加本金。落款为:王xx。2022年1月23日、2022年1月25日、2022年1月30日,原告分三笔向原告转账35000元。原告自己在该凭证下部记载内容为:2011年1月23号,梁xx给王xx转账本金壹万元整,2022年1月25日,梁xx给王xx转账本金15000元,2022年1月30日,梁xx给王xx转账本金10000元,落款:梁xx。共:35000元本金在王xx朋友处(青岛第三人)。2022年3月7日,原告曾转给被告10000元,后被告将此款转给案外人第三人,此后又退还给被告,被告退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对被告收到案涉35000元无异议,对凭证中60000元及其他总计110000元投资理财款已结清无异议。被告辩称案涉35000元亦是投资理财款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此后,原告以民间借贷,向二被告主张权利未果,诉至本院形成诉讼。
 
 
 
六.法院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原告诉求及其提供的证据,本案应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原立案确定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有误,应予更正。双方当事人对原告向被告转款共计35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证据欲证明该款为借款关系,二被告有异议,抗辩双方为投资理财关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凭证上载明其2021年11月已结清的金额部分为理财关系,其主张案涉转款金额无明确借据,亦无证据证明其该部分款存在借贷合意或转化为借贷的合意,故原告主张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主张双方系委托理财关系的抗辩,与原告自行在凭证上的记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在双方委托理财关系中,被告称案涉款项已经投资失败,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故其主张投资失败不同意返还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在委托理财关系中不能说明其案涉款项收益支付存在明确约定,故其主张的相关利息及保险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无证据证明案涉债务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其主张被告李xx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减少部分诉求主张金额为34700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接受资金的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34700元;
 
 
 
七.吴律师对法院判决的法律分析
 
严格按委托投资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委托投资所造成的风险及带来的收益,都是由出资人承担全部法律风险、也是由出资人享有全部收益,风险及收益本身与接受资金一方是没有直接关联性的,接受资金一方即不承担风险也无权享受收益,也就是说委托投资假设出现亏损了,接受资金一方本身是不需要对这个亏损进行赔偿的,即接受资金一方无义务亏损资金亏损后的返还责任。
 
但无需要返还的责任并不是任意的抗辩权,而是有条件的。接受资金的一方有义务、有举证责任来证明所涉资金确实是用于了投资,并且是用于了双方约定用途的投资,证明投资资金的走向,以及还应该证明投资项目的现状或资金结余情况,并能够达到证明投资项目或投资资金出现亏损,如果不能够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接受资金一方仍然是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及返还资金的法律责任。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这个案件的判决,就是根据被告没能举证证明所涉资金用于了投资,以及证明投资失败的事实及法律后果。所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虽然查明了诉讼双方是委托投资而非民间借贷,认定交付资金本身的用途及性质确实是用于委托理财,但法院最终仍然判决接受资金的被告向原告
返还资金,其核心的裁判理由就是认定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用于证明投资失败,故其主张投资失败不同意返还的抗辩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故此而判决其承担返还责任。
 
 
原创作者:
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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