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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律师丨合伙纠纷不受理反诉将会构成重复起诉
 
 
作者: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
20年资深经济律师
盈科律师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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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合作双方以合伙形成共同投资医疗项目,投资项目共计240万元,投资人出资134.3万元,其余资金全部由管理人出资,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投资份额。因为投资双方关系较为紧密,在合伙之初没有签署书面的合伙协议,而是以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合伙合作。
 
合伙开始不到一年时间,因为合伙项目还在市场开拓早期,按项目投资规律,项目早期基本上是投入多收益少,所以一开始是处于亏损状态,投资方看到亏损之后就提出退伙,而且是直接要求退回全部投资资金,不承担任何亏损,管理人及公司则要求退伙可以,并找各种理由与借口影响合伙体的正常经营,甚至是骚扰管理人的日常生活。
 
管理人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未经清算审计先付退回了100万元。之后投资人作为原告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公司及管理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退回余款34.3万元,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以公司为反诉原告提出了反诉,要求依据合伙合同进行司法审计清算资产结余,要求投资人向公司返还多退回的投资款55万元。
 
 
二、一审法院审理要点
 
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合伙投资款,被告反诉要求返还多退回的投资款,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反诉,在同一个案件一并处理本诉与反诉,并根据司法审计的合伙体资产结余作出退伙与结算投资款余额的民事判决。
 
本案经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9303号一审判决,针对被告提出的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多退回的投资款55万元,法院认为,因为原告与两位被告的诉讼主体与反诉主体并不完全一致,所以对反诉不予受理,告知被告公司另案诉讼主张。
 
并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的投资项目费用返还,投资项目主要由被告负责经营管理,并且把控财务情况,被告自己陈述合伙项目盈亏,虽然提供相应的财务凭证等证据,并主张应以原告退伙时作为时间节点计算盈亏,但诉讼双方均不申请对合伙项目进行司法审计的,且被告作为项目的实际经营,在被告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项目存在亏损的情况下,本院推定合伙项目不存在亏损,故此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34.3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三、吴剑勇律师依法代理上诉
 
一审法院作出不受理反诉,并直接依据投资人当初投资款余额,直接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返还责任之后,委托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律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决原告向被告返还多退回的投资款,或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律师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3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也就是说反诉的当事人只要没有突破本诉的原被告主体就可以,所以公司做为反诉人,单独对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属于本诉当事人的范围,符合该条司法解释。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3条第二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剩余的投资款,而被告公司认为已超额返还投资款,因此反诉要求退回多返还的投资款,本案的本诉起诉与公司的反诉请求,都是基于同一个合伙行为,明显是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并具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不受理反诉明显不符合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3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本案是合伙投资,法院立案的案由也是合伙纠纷,应该以合伙体最终的盈亏结余资产作为退伙分配时的基本财务数据,在原告未承担申请司法审计的举证责任,如果不受理反诉,则会导致法院无法处理原告应该向被告返还多退回的投资款,被告也就无法针对自己的反诉主张为前提条件申请司法审计,另案起诉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及相同的合伙事实将会导致一案两审,构成重复起诉及重复诉讼的法律后果。
 
 
四、二审法院审理要点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之后,基本上采纳了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律师的代理意见,总体意见认为本诉与反诉是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如果不受理反诉要求被告另案起诉的,则会导致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即认为本案应该受理反诉,故此作出了(2021)沪02民终119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原判发回审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要的审理观点,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本诉原告返还多退回的投资款及利息损失,一审法院对此以“因本案诉讼主体与反诉诉讼主体并不完全一致”为由,作出“对该反诉不予受理,告知公司另案诉讼”的处理。同时,一审法院针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投资款34.3万元的诉讼请求,以经本院释明,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对合伙项目进行司法审计,且被告是项目的实际经营人,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项目存在亏损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推定合伙项目不存在亏损为由,判决被告公司返还投资余款34.3万元的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该项判决结果违反了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规定的“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如果被告公司另案主张上述权利,则将“构成重复起诉,故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属于涉案基本事实未予查清,二审法院认定的主要要点就是未经司法审计而推定合伙项目不存在亏损没有法律依据,且应该受理被告的反诉一并处理,因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五、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法律分享
 
合伙投资的基本原则是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民法典》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967条有明确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是合伙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
 
《民法典》第973条又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发生退伙时,投资人无权直接要求返还当初的投资款,而是要依据合伙体或合伙项目的债务承担情况,最终依据合伙体或合伙项目的资产结余进行分配返还,而不是直接依据当时投资时的投资金额作为返还的直接依据。
 
所以,公司及管理人在选择投资合伙人要特别注意,要注意选择有投资法律风险的投资人,投资人要具备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基本法律思维,并且要在合伙之前签订有效的合伙协议,防止合伙期间发生纠纷时有合伙合同作为解决纠纷的基本依据。
 
 
原创作者: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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