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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律师丨损害公司利益索赔案件的三种常见类型
 
 


损害公司利益索赔案件的三种常见类型
 
 
作者: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
20年资深经济律师
盈科律师合伙人
手机:135 1210 1626
 
 
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归纳分析,目前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最常见的行为有三种,挪用公司资金或侵占公司资金造成公司利益损害,关联交易造成公司利益损害,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及竞业禁止造成公司利益损害,这三种是目前公司经营过程中较为常见的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也是全国法院受理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较多的三种类型案件。下面针对这三种常见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诉讼及审理作具体的分析。
 
 
一、挪用资金侵占资金索赔案件
 
1、挪用或侵占公司资金的损害行为
 
挪用或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会直接造成公司资金的流失或资金周转的困难,必然会对公司利益直接造成财产损失。对挪用或侵占公司资金造成公司利益损害的行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举证或质证:

第一,审查责任主体是否存在不正当使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挪用或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种类多样,表现形式包括严重超标进行费用报销、替公司代收款项、利用公司资金进行高档消费等。
具体可审查责任主体将公司资金转出是否具有相应的合同依据、业务依据、票据依据或其他符合商业常理的用途,以及收款人与责任主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第二,审查是否已履行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的程序。审查从公司支取款项,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规定,是否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因责任主体往往是掌握公司经营控制权的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存在责任主体有权决定或影响公司决议或控制公司公章使用的情形。
 
因此,即使某一行为已按照规定经过公司内部决议通过,该行为同样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挪用或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多发生于内部管理缺乏规范性的公司。此时,法院不会局限于审查公司内部决议是否合法合规,还会结合责任主体的举证认定其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
 
第三,审查是否有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审查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款项的性质,公司账册中是否记载,其他董事监事或股东是否知情公开,如果存在不合理性或账册中根本就没有合理记载,责任主体就应对该资金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2、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审查
 
对于挪用或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导致损害后果,法院应结合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据的认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第一,审查原告能否证明挪用或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导致公司财产损失。即原告是否有该项损失的举证能力,如果原告无法举证、则应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
 
第二,审查被告能否对其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交相应反驳证据。被告应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因为当时被告是行为的实施方,对相关事实应该具体更多的举证能力。
 
3、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被告责任主体无法举证证明其将公司款项转出等行为系为公司经营所需的,应在公司所受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所受损失通常是财产损失,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返还挪用或侵占的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如责任主体在为公司代收款项的同时还存在为公司代垫款项的情形,则应将其代垫款项从应向公司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二、关联交易索赔案件
 
要注意,关联交易不一定会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并不必然导致公司会出现损害后果。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起到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加强企业之间合作等作用,因此《公司法》并未完全禁止关联交易,而是防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法》而是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关联交易及关联关系的判断
 
审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认定关联交易的前提。所谓关联关系,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实践中,关联关系通常体现为家族关系或持股关系。如交易相对方是责任主体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或与责任主体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实际控制的企业时,应认定为具有关联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关联关系时应以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作为限定条件,不宜过于宽泛地划定关联关系。
 
2、关联交易的实体和程序审查
 
对于关联交易行为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应着重从几下几个方面进行举证、质证及证据审查。
 
第一,关联交易对价是否合理。

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判断关联交易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核心要件
。关于公允价格的判断可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76条规定。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法院会结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综合判定交易价格是否偏离正常市场价格,并认定是否对公司造成损失。
 
第二,关联交易的程序是否合规。

在程序审查方面,法院会审查关联交易是否已向公司董事或董事会、监事或监事会、甚至是股东会披露,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还要注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能够为关联交易的正当性提供一定支撑,但仍应对关联交易是否具有公允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如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信息披露、经董事会或监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为由抗辩的,要注意董事、监事与其关联关系,以及股东表决权是否针对表决事项进行了回避进行司法审查。
 
除审查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审批程序的合法性之外,法院还可能会针对具体个案案情,结合交易内容是否具有商业必要性、是否属于公司经营需要、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动机、是否有利于公司利益及发展等其他因素综合判定关联交易。
 

3、赔偿范围的认定
 
法律关于赔偿范围的基本规定,因非正当关联交易所造成的损失或责任人取得的利益作为基本的赔偿范围。具体可以按非正当关联交易价格与已查明公允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该部分差额可以认定为非正当关联交易对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以此作为索赔主张的基本依据由被告责任主体向公司进行赔偿。
 
 
 
1、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及竞业禁止行为的认定
 
商业机会,是指能够为公司正常经营带来收益或其他利益的可能或机会。
在判定某一商业机会是否属于公司时,可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审查该商业机会是否为公司所需,是否能够为公司带来直接利益或间接利益,公司是否就此进行过谈判、投入过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身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以及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同或同类的业务,属于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及竞业禁止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同类业务,是指与公司完全相同的,或者不是完全相同但属于同类并且会造成竞争优势的,这种同类业务即也可以是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也可以是同种或者类似的服务。同类业务的范围,要注意不应机械地局限于市监局或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还包含公司实际在从事的经营范围或交易业务。
 
如果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确未包含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此时代理律师应加强举证责任,向法院提交在登记范围之外公司实际从事的交易业务的证据,以及被告责任主体实际从事交易业务的证据,便于法院进行对此审查,便于认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担负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可结合开展业务的地域和时间、方式,以及经办业务的实际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重叠加以考量,审查两家公司或关联人员是否在相近地区、相近时间段开展业务。
 
2、审查被告有无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商业机会
 
在此类案件中,只有特定身份者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损害行为方才构成《公司法》禁止的行为,因此要注意被告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
。如被告是否基于所处职位明知该商业机会属于公司,是否利用该商业机会为公司优先为公司创造利益,是否向公司、董事会、甚至是股东会进行过披露;被告是否通过欺骗、隐瞒或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诱使公司放弃机会,或存在利用其业务经办人、联系人等有利身份实施篡夺行为。
 
3、赔偿范围的认定
 
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及竞业禁止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可以举证证明公司如果完成该商业交易会获取多少利益,或举证证明给公司直接造成的损失,也可以申请法院直接查明被告责任主体因些获取的利益,并以此利益作为损失赔偿范围与金额进行索赔。

 
被告行为构成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的,其所侵害的即为本属于公司的预期利益。该利益通常可直接体现为被告与案外人签订业务合同的所获利润。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应就其享有该预期利益承担举证责任,如应证明公司与案外人在被告损害行为实施前存在长期良好的商业往来、已就合作进行有过谈判、沟通或协商、甚至进行了一定的前期投入等。
 
 
三、损害责任的重合
 
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提醒,我国法律为了保护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为原告规定了多种主张权利的案由与方式,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与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密切相关,实践中应注意两者区别,按法律的规定、依据自己掌握的有效证据,选择有利于自己及公司的案由主张诉讼权利,以便达到准确适用法律来追究被告主体的赔偿责任,最终达到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已经在另一篇文章中,对损害公司利益索赔案件的难点要点,以及法院的审理思路及裁判要点作了一个法律分析,欢迎大家审阅。
 

 
 
作者: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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