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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诉讼的几种案件思路


追究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诉讼的几种案件思路
 
 
作者: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
20年资深经济律师
盈科律师合伙人
手机:135 1210 1626
 
 
 
一、基本情况
 
1、上海LBX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由17位股东出资设立,章程规定全部注册资本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于公司设立时出资50%、第二期于2020年7月1日前出资50%,即应于2020年7月1日前将全部资本金实缴到位。但超过章程规定的最后出资日期,公司全部股东仅实缴出资了第一期注册资本金,第二期资本金均没有向公司交付。
 
2、全体股东没有向公司交付第二期注册资本的原因是股东内部矛盾,最重要的是公司高管即实际控制人是大股东委派的代表,大股东自己也未积极履行出资义务,所以其他小股东更不愿意积极主动交付第二期出资。全体股东没有按期缴纳第二期出资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公司高管即实际控制人是大股东委派,而大股东故意不主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导致其他小股东也不愿意缴纳第二期出资。
 
3、如果全体股东均不愿意继续缴纳第二期注册资本,公司将面临无法同时采购新的货物、同时又要支付已购货款,面临双重资金的压力,为了减少将要面临的资金风险及亏损,全体股东希望解散公司。但大股东又出于个人想法及利益,又不同意表决解散,使得解散必需的三分之二表决权始终无法达到。
 
4、如何解决僵局,全体小股东希望能让大股东先行履行大股东的第二期出资义务,如果大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了,其他小股东自然也愿意继续出资,如果确实不愿意继续出资,应直接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来解散公司。全体小股东希望从法律层面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5、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团队认为,可以通过追究公司高管即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责任,同时追究大股东与公司的关联交易的违约责任及对公司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再配合单独起诉大股东的第二期出资义务,同时又不起诉其他小股东,来达到督促大股东积极履行第二期出资或同意解散公司的法律目标。
 
 

二、诉讼方案的法律要点
 
1、公司高管个人损害公司利益法律责任事宜
 
公司高管Y个人控制公司期间,未经其他股东知晓或股东会同意,私自以关联企业HL的名义代订货物,为关联企业HL公司谋取商业利益,侵害上海LBX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利益。公司有权向高管个人主张损害公司利益赔偿权。
 
2、大股东MT拒不交付产品销售证明
 
公司与大股东MT签订《合同》,约定公司向大股东MT购买VB集团的货物,根据该行业特性需要配套提供产品销售证明,但是大股东MT交付的货物部分没有销售证明,且货物保质期已近届满之日,导致公司产品无法进行正常销售相关货物。公司有权要求大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权。
  
3、大股东关联企业HL起诉并冻结LBX公司银行帐户事宜
 
因为大股东的关联企业HL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联企业HL”)起诉上海LBX股份有限公司,并冻结银行帐户资金,造成上海LBX股份有限公司无法向VB公司支付货款,并造成的经营性损失。公司有权依据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向大股东关联企业HL主张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权。
 
4、大股东逾期交付第二期注册资本金,侵害了公司收缴资本金的权利。
 
公司的注册资本分两期出资,全体股东均超过了第二期注册资本的最后出资日期,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有权起诉股东要求交付第二期注册资本金。
 


三、诉讼方案的具体操作及法律要点
 

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团队,通过法律法规及案例检索,经过律师团队研讨,对诉讼方案、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方案、以及法律依据进行了可行性的论证:
 

(一)关于高管个人损害公司利益案件
 
1、主体思路:因为公司高管Y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私自以关联企业HL公司大额委托订货,将本应属于上海LBX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机会转移给关联企业HL,构成为关联企业HL谋取利益,由上海LBX股份有限公司对Y高管个人个人提出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赔偿诉讼。
 

原告:上海LBX股份有限公司、被告:Y高管个人个人。
 
2、法律要点:
(1)、 通过关联企业HL代订货物,达到增加关联企业HL自己在VB的信用等级的高业目的,证明Y高管个人通过关联企业HL公司利用了上海LBX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机会。
(2)、 关联企业HL公司与上海LBX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在VB的信用等级及价格等级相比较,关联企业HL的价格不具有优势,给上海LBX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一定的价格上的损失。
(3)、 私自以关联企业HL名义代订货的同时,又以上海LBX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另外与VB签订金额大致相同的订货合同,不考虑公司的账面现金流造成公司利益受损。
(4)、在关联企业HL起诉并冻结银行帐户之后,导致上海LBX股份有限公司无法向VB支付款项,为了减少违约风险、上海LBX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向VB公司取消订单,造成上海LBX股份有限公司在VB公司的信用等级下降,及丧失取消订单货物所带来的利益损失。
(5)、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知晓及同意,直接以关联企业HL代订货,并将上海LBX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以定金名义支付到关联企业HL公司,导致关联企业HL公司需要通过反诉方式收回定金,造成上海LBX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诉讼费损失、往来人员差旅费损失。
(6)、Y高管个人即是上海LBX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又是关联企业HL的实际控制人及利益关系人,Y高管个人将本应是上海LBX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机会转移至关联企业HL,违反《公司法》第21条、第148条的规定,Y高管个人应承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关于大股东拒不缴付销售证明案件
 
1、主体思路:因为产品的特性性质,产品在交付的时候需要同时交付销售证明或质保证书,如果没有交付则会造成产品价值的减损甚至无法销售,因此会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原告:上海LBX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大股东MT。
 
2、管辖法院:因为合同中约定了仲裁,面临到底是仲裁还是法院审理的踢皮球的障碍。同时由于大股东MT属于外国企业,需要证明国内的具体合同履行地,或者国内的交货地点,比如运单、提单等有形的证据上显示的地点,这个地点所在地的法院就是可以起诉的法院。
 
3、风险:上海LBX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之后,大股东MT可能反诉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并要求提货。
 
4、相关法律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三十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关联企业起诉并冻结公司银行帐户赔偿案件
 
1、主体思路:在律师团队的共同努力下,一审法院判决关联企业败诉,关联企业向中级法院上诉,待二审案件结束之后,再起诉关联企业HL的财产保全损害索赔诉讼。
 

原告:上海LBX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关联企业HL。
第二被告:Y高管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要点:
(1)、因为财产保全冻结上海LBX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户,造成火轮股份无法正常经营,应赔偿上海LBX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性的损失。
(2)、Y高管个人即是上海LBX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又是关联企业HL的实际控制人及利益关系人,Y高管个人未经股东会知晓及同意,直接以关联企业HL代订货,并将上海LBX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以定金名义支付到关联企业HL公司,导致关联企业HL公司需要通过反诉方式收回定金,造成上海LBX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诉讼费损失、往来人员差旅费损失,同时Y高管个人因违反《公司法》第21条、第148条的规定,应与关联企业HL承担连带责任。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关于单独起诉大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案件
 
1、主体思路:以上海LBX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分别起诉大股东MT及MN,依据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案由的规定,依据股东出资纠纷追究大股东的出资义务。
 
分列两个案件,两个案件同时起诉、同时申请立案,案由:股东出资纠纷
 
第一个案件:原告上海LBX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第一大股东MT,
 
第二个案件:原告上海LBX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第一大股东MN。
 
诉讼请求主要内容:大股东MT及MN拒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缴出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大股东MT及MN立即缴付第二期注册资本。

2、面临的问题或法律风险:

因为单独只起诉了大股东,未起诉其他小股东,大股东可能会申请要求追加其他小股东作为共同被告。

 
部分法院认为:额缴纳出资额与公司是否提起诉讼不存在必然关联性,公司向谁诉讼要求补足出资责任是公司自身权利的主张,也其他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无关,所以不会同意追加其他小股东作为共同被告。
 
部分法院认为:履行出资义务是全体股东的法律责任,即其他未被起诉的小股东也具有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所以会同意追加其他小股东作为共同被告。
 
原告上海LBX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目前暂未检索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追加其他股东为被告的判例,所以是否会追加其他小股东为共同被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应对方案
 
在起诉立案的同时或起诉之后,与承办法官保持积极的联系与沟通,或者提供上海其他法院没有追加其他小股东的案例,争取做到浦东法院对本案不追加其他小股东的结果。
 
如果还是存在法院依职权或者被告申请追加全体股东作为被告的可能性或风险,在此情况下,到时候公司作为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四、公司纠纷处理结果
 
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将上述诉讼方案及法律要点,提交给全体股东审阅,最后在公司董事会及部分小股东的共同努力下,积极与大股东及Y高管个人进行谈判与沟通,促使大股东同意解散公司,在后来的股东大会上顺利地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全体股东大会,以百分之百表决权签署了解散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书,最终顺利地解散了公司。
 
 
作者: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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