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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律师丨管辖异议-被告应注意使用的诉讼权利
 
管辖异议-被告应注意使用的诉讼权利
 
作者: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
20年资深经济律师
盈科律师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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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吴剑勇律师代理了一件管辖权异议成功的案件,向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管辖异议的理由成立,故而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2、案件大致情况是江苏LH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JZ机械有限公司签订购置合同买卖机械设备,双方发生争议之后,江苏LH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址在江苏省的江限市,基于地利优势的考虑,原告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立案,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退货共计130万元,江阴市人民法院受理案号(2021)苏0281民初4796号。
 
3、上海JZ机械有限公司收到案件应诉通知书之后,委托吴剑勇律师代理本案,吴律师审查后认为,本案不应由原告自己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审理。因此在第一时间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申请了管辖权异议,江阴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本案确实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最终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2021沪0114民初17248号。
 
 
本次管辖权异议成功的主要理由
 
1、江苏LH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JZ机械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购置合同》,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在江苏LH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厂交货,但本案设备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合同约定的江苏LH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厂区域,上海JZ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嘉定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3、依据最高院上述规定,江苏LH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JZ机械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购置合同》,因为双方并未实际交付货物,不应依据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作为法院审理的管辖依据,且双方并没有明确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应依据《民事诉讼法》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确定本案的管辖权法院。故此申请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JZ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地所辖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4、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江苏LH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JZ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依法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上海JZ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民事诉讼法》裁定如下:被告上海JZ机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
 
5、律师分析:依据江阴市法院裁判的理由,法院认可吴剑勇律师代表上海JZ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所以应由被告所在法院审理本案的管辖权异议理由。
 
 
法院管辖的主要规定
 
1、经济合同、经济交易在履约的过程中要充分履行合法义务,尽快不发生或少发生矛盾甚至违约行为,发生纠纷时最好也通过协商解决,但如果无法协商时只能通过司法程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2、当交易双方发生根本性违约行为,无法以协商的方式达到解决纠纷的时候,法院诉讼就是解决双方争议的重要途径。而我国程序法将上下级法院管辖权限分为级别管辖,大部分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各个基层法院之间又分为地域管辖。
 
3、我国程序法规定的地域管辖,主要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与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为最基本的两大管辖原则,另外还规定了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作为补充。

 
 
申请管辖的核心要点
 
1、核心要点一:必需在十五天之内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因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也就是说,如果被告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必需在答辩期间提出异议申请,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又对答辩期间有明确的规定,答辩期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天,所以申请管辖异议的天数也就是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天,所以必需在十五天之内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
 
3、核心要点二:不能违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是十五,超过十五天申请管辖异议的法院则不再受理与审查。但同样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对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有特殊的规定,该特殊规定不依据当事人选择或异议而确定管辖的法院,而是由法律及法院直接规定依据合同的基本性质,依据不同的案由来确定管辖的法院,所以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始终无效。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281民初4796号
 
原告:江苏LH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xx路**。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JZ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x路**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LH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LH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JZ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JZ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上海JZ机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应以交货地点作为法院审理管辖依据,而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该案应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江苏LH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JZ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依法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上海JZ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JZ机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 云
 
二O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薛春燕
 
 
 


作者: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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