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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律师丨超过举证期限之后提交的证据还有效吗?
 

超过举证期限之后提交的证据还有效吗?
 
作者:上海合同律师-吴剑勇律师
20年资深经济律师
盈科律师合伙人
手机:135 1210 1626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与企业涉及法律问题及法院诉讼案件越多越多,有些当事人在开庭之后或法院证据交换之后,又发现或提交新的证据;法院对提交证据有规定的举证期限,也会组织证据交换,其目的与作用就是防止当事人证据突袭、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率。
 
但有些当事人确实是来不及提交证据,或者后来又发现了新的证据,特别是被告一方,因为很多被告都是收到法院诉讼材料之后才开始着手准备证据材料,各种原因导致拖延的时间甚至措手不及。
 
对于这种新证据或者是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还有法律效力吗?




 一、关于举证期限的基本规定
 
大家都知道,发生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之后,原告有权向法院起诉来维护合法权利,要想胜诉案件应必需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规定提交证据材料必需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给法院。
 

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一般会给原告及被告发送一份举证通知书,告知举证期限的内容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二、举证期限一般规定的是多长时间呢?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三、来不及提交证据怎么办?
 
因为各种原因,特别是被告一方,很多被告是收到法院起诉材料之后才开始着手准备证据材料,经常是措手不及。
 
如果在法院通知的举证期限内来不及提交证据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在法院通知的举证期限内来不及提交证据的,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一定要注意,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向法院提出,并且应该用书面申请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如果申请延期举证的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四、新证据或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还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2001年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也就是说根据以前最高院颁发证据规定,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的新的证据,当事人提交了法院也可以不予采纳,即没有法律效力了(注意这里说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客观实践中,有大量的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告超过了规定的举证期限,这些新的证据又与案件事实确实存在很大的关联性,甚至可能导致案件改判,如果不准许当事提供这些证据又可能导致错案,但根据以前的证据规定对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均不予采纳,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后来对该规定进行了一定的修改。
 
2021年1月1日新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逾期举证做了重大修改。根据其中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也就是说如果新证据或逾期举证的证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还是要接收并采纳该份证据,即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还是有法律效力的。
 
 


五、逾期举证的法律风险
 

对于新证据或逾期举证提交的证据能否被采纳,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联,作出决定,法院组织质证及审查之后如果认为确实待证事实有关联性,法院就会采纳;但法院也可能因为与待证事实缺少关联性,或者又与对方提供的其他证据相反,则会面临法院不采纳新证据的法律风险。
 
同时新修改的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应该对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行为进行训诫、罚款,甚至可以要求逾期举证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


 
六、吴剑勇律师的法律建议
 

做好诉讼准备工作是任何一个案件必需的前提,及时组织好各项证据又是案件胜诉的有力保证。对于一些重要证据、特别是直接证据必需及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如果举证期限内暂时无法提交的应及时申请延期举证。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特别是一些已有的特殊证据是先提交、还是后提交、甚至是考虑不提交,则必需由专业律师、甚至是由经验极其丰富的资深律师来进行判断与决定,尽量减少新证据不被法院接收与采纳的后果与风险。

 
 

作者:上海合同律师-吴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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