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吴剑勇 律师
手 机:13512101626
电子邮件:wjylaw@163.com
<<公告栏>>
上海经济律师解答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可以解除合同来维护权利
作者:上海合同律师-吴剑勇
20年资深经济律师
盈科律师合伙人
手机:135 1210 1626
 

案件基本情况
 
1、原告是一家专业的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是一家专业的超声波电子设备制造企业,这家超声波电子设备制造企业是由王洪泽全额投资,工商登记的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

2、原告因为生产口罩全套机械设备流水线,向被告超声波电子设备制造企业签订《口罩制造设备配件定制合同》,采购生产口罩的超声波电子设备,但被告利用疫情发展,特别是国外疫情也在增长,口罩设备疯狂涨价的机会,故意不履行交货义务。

3、原告因为被告故意控制,故意不按期交付货物,无法生产出口罩设备交付给客户,无法达到合同目的。原告依法委托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代理案件,将被告超声波电子设备制造企业、出资人王洪泽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嘉定区人民法院,要求两位被告共同承担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吴律师的起诉方案即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也同时要求法院判决投资股东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焦点法律问题

1、合同目的不能达到时,即被告故意不及时履行交货义务,原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被告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2、与不同的签约主体签订经济合同有什么不同的法律后果?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有什么不同,本案出资人王洪泽是否应该与超声波电子设备制造企业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经济合同律师吴剑勇律师解答

1、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不同的解除合同的要点,其中有两点是针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的,依法解除合同之后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的违约与赔偿责任条款追究对方的违约与赔偿责任。

2、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律师代理的本案中,原告是向个人独资企业采购的设备,即原告是与个人独资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而非是与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清偿。这也是吴剑勇律师向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时,将出资人王洪泽与超声波电子设备制造企业起诉为共同被告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基础,承担法律责任。

3、依据法律法规: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股东是承担无限责任,所以投资人在投资企业时要注意企业性质。债权人也要注意,在因为对方违约要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时,最好委托专业经济律师承办,注意区别债务人的企业性质,争取将出资人根据我国的经济法律法规共同起诉来追究法律责任。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上海XX机械有限公司
代理人:吴剑勇律师、联系电话:135 1210 1626.
 
第一被告:上海XX超声波电⼦设备制造⼚
第二被告:王洪泽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诉讼双方签订的《口罩制造设备配件定制合同》解除。
2、请求判令两位被告共同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赔偿经济损失39.2万元。


 
事实与理由
因为疫情原因,原告生产口罩机生产线的机械设备,因此需要采购相关设备配件。202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口罩制造设备配件定制合同》,原告向被告采购超声波焊接机,预付20%定金。原告付款之后,被告在当天就表示可能不能按期交货,面谈时表示加价后可以优先安排。在原告的强烈抗议下,被告交付了第一个合同的少部分货物,且大部分均无法调试合格,直到最后被告尽然不再继续调试。第二个合同未交付任何货物。
原告认为,被告利用疫情发展,特别是国外疫情也在增长的机会,随意接收定货收取定金,收款之后故意不供货,借此机会抬高物价来达到发国难财的目的。双方合同有明确的交货期限,被告未按期交货,已交的少部分货物也不合格,经过原告催告后仍未履行,原告采购被告设备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同时,被告上海XX超声波电⼦设备制造⼚是个⼈独资企业,投资人王洪泽应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此两位被告应承担向原告承担法律责任。
故此诉讼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作者: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律师
 

吴律师电话:135 1210 1626.
吴律师微信:135 1210 1626.
吴律师网站:www.wjy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