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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被判决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被判决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作者:吴剑勇律师
20年
资深经济律师
盈科律师合伙人
上海经济律师网创始人
手机:135 1210 1626
 
案情简介
 
卡帝乐鳄鱼CARTELO”商标是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公司名:CARTELO CROC0DILE PTE LTD)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登记注册的著名商标。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与客户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签订商标《授权协议》,将“卡帝乐鳄鱼CARTELO”授权给客户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使用,协议期间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突然解除协议、终止商标授权,客户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并请求判决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赔偿的法律责任。
 
案件焦点
 
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即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发出的《终止函》是否产生解除合同法律关系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种类
 
依据我国法律,合同解除分为两种: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诉讼双方在签订的合同、协议中约定了解除条款,达到该条款约定的条件时即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法定解除是指无需双方约定或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直接由法律规定解除的条件或情况,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情况时就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那么是否在履约过程中,只要出现了约定解除的情况是否就有权直接解除合同或解除协议呢?以及解除合同的过程需要注意哪些情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主旨含义
 
法院认为履约过程中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也未就履约问题向原告进行过催告,从原告的履行预期来看,被告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未经催告履行而径行解除合同,有损合理期待,有违诚信履约之原则。虽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任何违约行为均有权解除合同”,若简单依此履行,必将造成被告方解除合同过于随意,增加了合同被解除的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稳定,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因此而判决被告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经济律师吴剑勇提醒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项
 
不论是法定解除还是约定解除,其立法的本质精神都是为维护交易稳定,促进履约信用,
虽然存在约定解除的条款,在对方存在某种违约行为时一定要注意区分一般违约及根本性违约,不得随意或擅自行使合同解除权。
 
如果对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而需要解除合同来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一定要依法解除,即要注意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及法定义务,要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要件及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方式方法要合法合规,否则就可能面临解除无效的法律风险与后果。
 
最高院颁布《九民纪要》中释明:“只有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但一定要注意,不是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以任何方式都可以行使解除权,一定要注意违约行为或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违约之后对方有无违约救济等等,再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判断或决定能否行为合同解除权。
 
反之、如果自己被对方无故解除合同的,一定要及时提出解除无效的抗辩、甚至诉讼。《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对合同解除权的抗辩有专门的权利救济,明确规定了应在三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只有立即提出解除合同的有效抗辩,甚至依法诉讼,方能充分地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沪0107民初12824号
 
原告: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纯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勇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CARTELO CROC0DILE PTE LTD)。
法定代表人:张玉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凌华,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盈盈,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卡帝乐鳄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金轶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育青,上海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懒鳄公司)与被告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帝乐私人公司)、被告上海卡帝乐鳄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帝乐服饰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懒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勇律师,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凌华、黄盈盈,被告卡帝乐服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育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懒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出具的《关于终止的函》无效;2.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被告卡帝乐服饰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0,000元(以下币种同);3.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被告卡帝乐服饰公司共同返还保证金1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1,224,824.7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文具用品、日用百货批发零售的企业。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系第741513号卡帝乐鳄鱼图文商标及第833465号卡帝乐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被告卡帝乐服饰公司系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在境内的关联企业。2014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签订《授权协议》(以下简称授权协议),约定被告将两涉案商标授权原告使用,授权许可期限为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后原告向被告卡帝乐服饰公司支付保证金10万元及商标许可费。为拓宽销售渠道,2016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签订《变更协议》(以下简称变更协议),增加了网络销售渠道,并提高了商标许可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根据协议内容全面履行了各项义务。2016年7月24日,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向原告邮寄《终止函》,称原告违反协议约定,未预先告知产品详情,并提供样品即径行生产、销售,要求终止授权协议,并将所有商品下架处理。经调查,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已将两涉案商标转让至案外人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极电商公司),根据案外人要求终止授权。
原告认为,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因自身业务整合,以原告未提供样品为由恶意违约解除授权协议,且未履行相关催告及通知义务,既无事实依据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应认定《终止函》无效。现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超出终止函范围指控原告违规使用商标、逾期支付权利金等,与事实不符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此外,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还向工商部门举报原告经销商售假,致原告库存产品无法销售。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违反约定擅自解除合同,应当返还原告支付的保证金并赔偿相应货物损失。被告卡帝乐服饰公司作为其关联公司,二者管理人员及经营地址完全地址,构成法人人格混同,对上述债务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理由:1.原告违约行为除解除函载明的情形之外,还包括迟延支付商标许可费,超出范围授权第三方生产销售产品及未按约定使用授权商标等重大违约行为,损害了被告的品牌价值,被告单方终止商标授权符合协议约定;2.原告违反商标授权协议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故其库存产品不应当作为原告计算损失的依据;3.原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在协议终止或到期前21天内提供剩余货品清单,自动丧失了剩余货品的抛售权,故对于剩余货品损失被告不应承担责任;4.被告曾通过卡帝乐服饰公司收取原告10万元保证金,根据协议约定,基于原告存在上述违约行为,该笔10万元保证金应作为罚款予以扣除。
被告卡帝乐服饰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理由:1.被告并非《授权协议》的相对方,本案所涉争议事项与被告无关;2.被告代卡帝乐私人公司接受原告支付的10万元保证金,因原告违约,故该笔保证金不应返还;3.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系涉案商标的品牌管理方,作为一家境外公司,其在国内无办事机构,两被告均系独立法人,不存在业务及资金混同,不构成人格混同,不应对各自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反诉原告卡帝乐私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反诉原被告签订的《授权协议》于2016年7月21日解除;2.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损害赔偿金500,000元。
事实和理由:反诉被告懒鳄公司违反《授权协议》规定,未向反诉原告提供产品样品,迟延支付商标许可费,违反协议使用商标,生产不符合协议约定的产品,未委托约定的供应商生产供货,未向指定经销商经销,未依据协议约定的销售渠道销售产品,协议终止后,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剩余货品清单等,故反诉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此外,在双方解约后,反诉被告依然销售涉案产品,侵害了反诉原告的利益,根据协议约定,反诉原告有权要求支付权利赔偿金50万元。
反诉被告懒鳄公司辩称,不同意反诉原告诉请。理由:1.反诉被告并未违反《授权协议》,反诉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无法律及事实依据;2.反诉原告超出终止函事实范围指控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既与事实不符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主体信息及涉案商标授权情况

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12日,张玉祥任法定代表人,YIQIANRU任公司董事,公司由CarteloCrocodileHoldingCo.,Ltd全资控股,公司拥有Cartelo及鳄鱼图、卡帝乐、卡帝乐鳄鱼等多个注册商标,主要在国内开展商标授权业务。2016年6月,CarteloCrocodileHoldingCo.,Ltd将其持有被告的95%股份转让至南极电商公司。
被告卡帝乐服饰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1日,YIQIANRU任公司董事长,陶怡静任公司监事,公司股东为CarteloCrocodileHolding(HONGKONG)Co.,Limited及上海钰阳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服饰、针纺织品、皮革制品等。
1995年4月21日,案外人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鳄鱼国际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74151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文具,笔,钢笔,自来水笔,圆珠笔等,核定使用期限为1995年4月21日至2005年4月20日,后续展至2025年4月20日。1996年4月21日,鳄鱼国际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83346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核定使用期限为1996年4月21日至2006年4月20日,后续展至2026年4月20日。
2012年3月2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两商标转让至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名下。
二、涉案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
(一)合同磋商及签订情况
2013年6月18日被告卡帝乐服饰公司总经理助理许丽娜(邮箱地址为:lina@cartelo.com.cn)向原告懒鳄公司法定代表人易纯福发送邮件,就商标使用费标准事宜与进行了确认。该邮件落款信息载明发件人地址及联系方式为:上海长宁区天山西路XXX号,卡帝乐鳄鱼大厦A区8楼,邮编200335,T86-21-XXXXXXXX*8881,F86-21-XXXXXXXX。
2014年6月6日易纯福向被告卡帝乐服饰公司(账号尾号为4689)转账10万元,8月15日被告卡帝乐服饰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收款事由为“保证金”。
2014年6月16日及7月22日被告卡帝乐服饰公司员工黄怡(邮箱地址为:huangyi@cartelo.com.cn)向易纯福发送《授权协议》草稿版文件、合同重要条款的翻译件。该邮件载明发件人地址及联系方式同上。
2014年9月29日,原告懒鳄公司(被许可方)与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许可方)签订《授权协议》,该协议中列明了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的境外注册地址及邮寄地址为上海长宁区天山西路XXX号。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2.1授予:许可方谨此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被许可方授予非专有许可,以根据本协议附表A的规定在区域内就涉及许可产品的设计、制造、广告、分销、销售和推广使用商标……对根据本协议向其授予的任何权利,被许可方概无分许可权。被许可方应有权与其他方订立安排,以制造许可产品或许可产品的组成部分,以便被许可方根据本协议的第3.2条和第3.3条进行独家销售、使用和分销。被许可方应仅根据附表A第(d)列所列的销售渠道及遵守本协议第4.2条分销、推广和销售许可产品……
3.1……被许可方同意和承诺仅在附表B规定的授权生产地点生产许可产品。未经许可方的事前书面同意,被许可方不得将其生产设施搬离或迁移至另一个地点,或在多个地点分散或扩张其生产设施。
3.2由区域内第三方生产商生产许可产品:倘若被许可方在任何时候希望由区域内的第三方生产许可产品或含有许可商标的产品组成部分,则作为本协议的延续条件,必须向许可方知会该拟议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并列明当中牵涉的许可产品或部分,及获取许可方的事前书面许可……如果出于被许可方并未向许可方提供上述协议,或并未向许可方提供任何供应商的名称,许可方可作出任何声明获采取任何行为,并就此有权施加任何罚款或支出,而对于许可方所蒙受的任何费用或损失,被许可方将作出赔偿。被许可方承诺许可方在未作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检查相关第三方生产商的权利,以确保被许可方遵守本协议。
4.2符合标准、规范:在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提交正在商讨中的许可产品的预投产样本和审批表,以及使用商标的详情、拟用于许可产品推广的任何推销材料……如果任何许可产品或未经获得许可方书面批准的项目被销售、分销、发布或以其他方式被使用,则许可方可要求,连同其他适用的补偿(包括但不限于以书面通知及时终止本协议),相关许可产品或项目即时撤出市场,或停止分销、发布或其他宣传途径……
4.4检查许可产品:(a)被许可方应以航空邮件或快递的方式向许可方提供许可产品的所有新制或改良版本的两份预投产及生产样本,以及这样样本的相关配件和副产品……(b)许可方和/或通过其授权代表可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参观被许可方的工厂,以检查许可产品等,且无需提供事前通知……
5.2授权零售商和授权经销商: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以及附表A第(d)列制定的销售渠道内,被许可方还获准向符合资格的经销商批发销售许可产品……
8.2……被许可方应按照许可方规定的形式使用商标,并且遵守许可方提出的任何指引,包括商标的大小和颜色。
8.3未经许可方事前书面同意,被许可方不得以其他形式或部分使用商标,但出于展示标识或许可产品及其容器、包装、标签、包裹物和其他任何随附的宣传单张、宣传册、互联网网页或其他材料,以及由被许可方编制有关许可产品的任何材料的目的,被许可方可按照附表A所列的标准按比例直接放大或缩小商标。
12.1被许可方应保存真实、准确和资料齐全的账户和档案,使得能够确定本协议项下的所有版税金额或其他应付金额……在许可期间的每个日历月的第二十天或之前,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提供充分和完整的对账单,说明上一个日历月销售的被许可产品每种类型的数量、每种被许可方的毛销售总收入……
16.1无论本协议中其他任何条款作何规定,许可方应有权在被许可方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和条件时向被许可方出具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在该通知30天的有效期到期之后,本协议应因此终止或被视作已终止。
16.2尽管有上述规定,许可方仍有权向被许可方出具书面通知并立即终止本协议:
……
(f)如果任何版税或被许可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应付金额未在到期应付日之后的十(10)天内全额付清……
17.2抛售期:本协议终止或到期时(视乎情况而定),被许可方应立即停止制造任何被许可产品。被许可方应在终止日期或到期日期(视乎情况而定)之后的二十一(21)天内向许可方提供一份清单,说明库存中和/或在运输途中的未售出许可产品的数量和描述(“剩余许可产品”)以及被许可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对此类产品评估的相关生产费用。所有此等费用应通过产成品或原材料采购的相关原始发票证实……如果被许可方未能及时提交上述剩余许可产品的清单,造成该疏忽的被许可方应被视作已经无可撤销地放弃对所有此类剩余许可产品的所有权益。如此,被许可方还应被视作已经不可撤销地同意将此类剩余许可产品的所有权转让给许可方,并且应允许许可方不受妨碍地占有所有此类剩余许可产品,同时,被许可方不得对许可方提出任何索赔。
22.1……除非本协议中明确规定,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提供保护、辩护和赔偿,就任何和一切损失赔偿以及一切直接和间接费用,包括……
30.1本协议的使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1.1……本协议中的每一方向对对方承诺和保证在本协议生效前完全理解整个协议的全部含义和启示。
如果双方之间就本协议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当事人约定,英语将作为本协议法定解释的首选语言……
商标许可方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CARTELOCROCODILEPTELTD),邮箱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XXX号8楼,电话号码:(86)21-6238-8899,传真号码:(86)21-5219-9023,电子邮箱:huangyi@cartelo.com.cn,网址:www.cartelo.com。
此外,上述授权协议附件《计划表A》包括以下内容:
(a)协议授权商标为第833465号商标及第741513号商标(并附图);
……
(d)销售渠道为在卡帝乐鳄鱼文具用品店独家销售、在百货商店内的卡帝乐鳄鱼文具柜台独家销售、在高端文具专卖店销售、在公司进行销售和以公司礼品形式销售;备注:所有其他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大型商场、便利店、大型折扣店、夜市、批发商、小型市场、街头小贩及所有媒体渠道,例如电视购物和手机购物不包括在内。
附件《计划表B》包括以下内容:
1)许可协议有限期为:2014年8月1日-2017年7月31日;
……
4)被许可方应支付许可方押金10万人民币……如果被许可方未能遵守本协议中所包含的条款和条件,那么许可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罚款、损害赔偿金或其他费用。
5)被许可方支付版税(代扣税额)时间及金额:第一年度,2014年8月1日与2015年1月1日各支付6万元;第二年度,2015年7月1日与2016年1月1日各支付7.5万元;第三年度,2016年7月1日与2017年1月1日各支付9万元。
10)被许可产品的所有主商标应该含有“卡帝乐鳄鱼”字样,且文字清晰容易辨别。
授权协议附件《计划表D》内容包括:许可产品国内供应商为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海英雄金笔厂丽水有限公司,国内经营商为瑞华文具。
2014年10月14日,被告卡帝乐服饰公司员工黄怡(邮箱huangyi@cartelo.com.cn)通过邮箱向易纯福发送卡帝乐鳄鱼三色标矢量图文件。
(二)授权书出具及原告付款情况
2014年8月15日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就涉案商标授权事项出具《授权书》,主要内容包括:兹证明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是经本公司授权在中国大陆生产并销售(仅限于在线下渠道总代理)“卡帝乐鳄鱼CARTELO”品牌高级自来水笔、钢笔、宝珠笔、中性笔、圆珠笔、A4纸系列产品的公司。授权日期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下方载明两个授权商标附图。2015年7月27日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重新出具《授权书》,将授权时间续展为: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其他内容同之前一致。2016年3月31日,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再次出具《授权书》,授权范围中删除“仅限于在线下渠道总代理”内容,授权期限调整为: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其他内容同之前一致。
上述授权书下方所列第833465号商标附图与注册商标对比,底色为黑色,“CARTELO”字母较圆,鳄鱼图形位置明显偏下,周围亦无密布圆点。
2014年8月21日、2015年2月10日,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分别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第一年度两笔权利金(版税)各6万元。2015年7月24日,易纯福向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账号70228)汇款12,000美元。2015年7月27日、2016年2月27日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第二年度权利金(版税)各7.5万元。
(三)合同变更及发送解约函情况
2016年3月25日被告卡帝乐服饰公司工作人员陶怡静(邮箱地址为:amandatyj@cartelo.com.cn)向易纯福发送《变更协议》电子稿。2016年3月28日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变更协议》,对原协议修改如下:
1.计划表A(C)栏的销售渠道在原有基础上增加网络渠道;
2.第三年(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商标权利金增加至人民币23万元,应提前支付的金额分为两次支付,分别于第三年内的2016年7月1日与2017年1月1日各支付11.5万元。
2016年7月21日陶怡静向原告懒鳄公司(易纯福)发送《终止函》,主要内容如下:根据2014年9月29日贵司与我司签订的《授权协议》4.2条约定,贵司所有预生产、销售的产品需事先告知我司产品详情,并提供样品,征得我司同意后,方可生产、销售。若未经我司书面许可,贵司进行生产、销售,我司有权立即终止《授权协议》,所有未经我司同意即生产、销售的商品也需一并下架。贵我双方合作至今,我司未收到贵司任何申请,也未收到过任何样品,但我司发现贵司一直有生产经营行为。贵司行为已严重违反《授权协议》,我司经慎重考虑,决定终止与贵司的《授权协议》,即日生效。下方落款显示为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中国联络处上海长宁区天山西路XXX号,电话(86)21-6238-8899,传真(86)21-5219-9023。
三、其他事实
(一)Cartelo鳄鱼品牌与南极电商合作事宜

2017年7月28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易纯福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当日,由易纯福指引,公证员操作电脑,将操作过程截图、保存并刻录至光盘,并于8月10日出具(2017)冀石太证经字第1767号公证书,主要操作内容如下: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baidu.com”,在页面输入“卡帝乐鳄鱼邂逅南极电商”,点击搜索结果,该页面载明:“(2016年)8月18日14时,南极电商于上海举行Cartelo之交割庆典暨Cartelo鳄鱼品牌启动仪式……南极电商Cartelo鳄鱼品牌负责人陈烨副总强调:对于Cartelo鳄鱼品牌,取消先期独家总代授权,用大客户群授权模式替代。所有供应商和经销商须必经南极电商统一发放授权,一切平台资源将由南极电商总部统筹……
(二)原告经销商产品被查扣及诉讼情况
经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投诉,2016年9月8日,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超授权范围经营为由,对原告经销商上海福定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本市沪太路**沪中文化市场**)店铺中所有卡帝乐鳄鱼文具产品进行查扣。2017年3月15日,原告起诉两被告要求赔偿库存损失及保证金,后于2018年5月23日申请撤诉。
(三)库存数量清点情况及标识使用情况
为查明原告处库存货物情况,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赴原告处清点查看,原告出具了《卡帝乐鳄鱼库存货物数量清单》,载明“型号1508彩色1765支采购单价8.5元,1508小包装彩色2865支采购单价4.5元……单支礼品盒包装纸彩色5700盒采购单价0.8元”,原告及两被告对库存货物种类及数量予以确认(详见判决书附表)。但两被告认为存在不规范使用商标情形,主要包括:1.单独使用鳄鱼图样、单独使用英文文字部分;2.错误使用英文字体;3.拆分使用卡帝乐商标及图标(未根据商标图样位置使用商标);4.错误使用卡帝乐商标及图样(未根据商标图样显示商标边框);5.镭射圆形防伪标签使用卡帝乐商标及图样(未根据商标图样显示商标边框);6.使用“扬子鳄”字样及标识。针对被告上述问题,原告表示第833465号注册商标与授权商标在颜色、大小、图案位置、字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表明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对于商标使用并无直接要求,且上述使用方式系结合产品大小及标注的位置进行的必要调整,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明知原告一直按照上述样式使用商标,却从未提出异议。此外,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授权案外人上海洋深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使用涉案商标也存在上述情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授权协议》、《授权书》、《终止函》、银行收据、电子邮件截图、公证书,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及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为证。
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其库存货物价格及被告授权案外人使用商标情况,提供了:
1.送货单,显示送货人为“吴园龙”,送货时间为2015年7月30日至2016年6月25日,其中部分单据中对于货物型号、数量及单价进行了记载,如“2015年8月18日,1503号黑色笔400支,单价7.5元;1506号白色笔490支,单价6元……”。
2.销售清单,显示收货方为南昌保尔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开单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至2016年6月24日,清单中记载事项为“成品型号215A,成品名称黑漆特细,数量500支,单价5.9元,金额2950元……”,原告称部分单据涉及笔杆、笔芯袋、封箱胶带、墨水标等散装产品,需配套计算价格,故在清单中未能显示价格。
3.案外人上海福定贸易有限公司、西安钟海水文具商行、昆明胜强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卡帝乐鳄鱼品牌笔价格证明》,内容均为“1508号笔,彩色,采购单价8.5元,1510号笔,炫彩,采购单价9.5元……备注1.本单位是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卡帝乐鳄鱼品牌笔的经销商,上面的采购价格是本单位向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采购的各种型号笔的单价事实;2.因为受到举报,2016年下半年,本单位已经根据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通知将全部库存的卡帝乐鳄鱼品牌笔退回给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4.原告在淘宝网购买的卡帝乐鳄鱼品牌短裤、袜子、运动鞋及包等实物,其外包装显示商标授权方为南极电商公司,经当场勘验,上述产品中存在如无颜色使用、字体分离使用等违规使用卡帝乐鳄鱼商标的行为。
两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采购单均为手写,部分单据无单价,生产和采购时间重合,且其中两家供应商不在授权协议计划表中,不应当作为认定库存货物价格的依据,采购实物并非被告授权生产。
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为证明原告在合同终止后仍在销售涉案相关产品,提供了淘宝网懒鳄钢笔店铺购买的产品照片及发票,发票显示销售方为进贤县文港浪文笔庄。原告认为,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从未在淘宝上销售或授权销售任何涉案产品,该销售情况与原告无关。

本院认为,系争商标授权协议及变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发出的《终止函》是否产生解除合同关系的效力?二、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对原告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卡帝乐服饰公司与卡帝乐私人公司是否构成公司人格混同,进而对卡帝乐私人公司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原告懒鳄公司是否给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造成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认为,原告违反约定未按约提供样品,迟延支付商标许可费,超出范围授权第三方生产销售产品及未按约定使用授权商标,故被告作为许可方有权行使约定解除权。原告则认为《终止函》仅涉及样品事由,而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在审理中提及的所谓违约情形,并未在该《终止函》中予以载明,因此不应属于认定该《终止函》效力的审理范围,且原告认为其亦不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对此,本院结合涉案事实评述如下:
首先,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履行通知义务,而判断是否产生解除合同关系的效力应以通知载明的事实和理由为依据。本案中,对于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终止函》中所称的“原告未按约提供样品”的事由,本院认为,虽然协议中明确了原告提供生产样品的义务,但该履行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的《终止函》表述为“双方合作至今,未收到原告任何申请,也未收到过任何样品,但发现原告一直有生产经营行为”,可见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认为上述问题自2014年8月开始一直存在。然而,被告不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就该问题向原告进行催告,还于合同期间(2016年3月28日)签订变更协议进一步扩大了授权渠道范围。被告这一举动无疑表明了其具有继续履行商标授权协议的意愿。从样品提供义务的相对方即原告的履行预期来看,被告未经催告履行而径行发出《终止函》,有损作为被授权方的合理期待,有违诚信履约之原则。
其次,虽然系争商标授权协议第16.1条约定的许可方有权在被许可方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和条件时向被许可方出具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即“任何违约行为均有权解除合同”,但这一约定显然泛化了单方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将所有违约行为不加区分同等对待。若简单依此履行,必将造成被告方解除合同过于随意,增加了合同被解除的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稳定。故当事人出现违约情形时,不能当然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综上,本院认定,原告未按约提供样品不能成为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解除《授权协议》的理由。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发送的《终止函》无效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并依据上述理由,对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要求确认《授权协议》已解除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如上所述,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发送的《终止函》无效,并未发生解除合同关系的法律效力,此后双方亦未以有效方式再行行使过解除权,故至本次诉讼发生,合同已期限届满自然终止。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数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对于原被告各自履约行为,本院具体评述如下:
1.关于货物抛售问题。根据《授权协议》约定,在协议终止或到期日后的21天内,双方可就库存未售商品采取回购或延展期继续销售的方式再行协商。鉴于《终止函》并未发生解除协议的效力,故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关于原告未在收到函件后期限内协商抛售期,否则丧失权利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授权商标使用问题。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原告应规范使用被授权商标标识,不能任意拆分或变化标识形态使用。本案中,原告主张上述使用方式系结合具体产品使用情况进行的调整,不属于不规范使用,且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此前对此并无异议。对此,本院认为,对于使用位置等系原告自主选择的结果,并非合同强制性约定,自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等比例缩放等合理方式,不足以成为抗辩其拆分或变化形态使用的正当理由,且对于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知情之事实,原告亦未能予以有效举证,故本院认定原告存在不规范使用商标的违约情况,回购或延展期继续销售的可能性亦因此受阻,库存产品的价值受损。需要指出的是,本院亦关注到,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作为商标授权方也存在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则其作为商标专用权人,对于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协议、商标授权书中相关商标标识出现明显差异的情况无法给出合理解释;二则商标授权协议附件中有关于“被许可产品的所有主商标应该含有卡帝乐鳄鱼字样”的条款约定,显与授权商标亦不一致;三则授权合同中明确赋予其随时检查许可产品的权利,但其从未提出过相关要求。故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亦应对原告不当使用商标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3.至于生产经销商范围和迟延支付商标许可费的问题,因与原告库存损失部分无必然关系,本院不再予以评价。
综上,本案中,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在商标授权期限内单方解除协议,并投诉原告经销商商标侵权,致原告库存货物无法销售,签订商标授权合同之目的落空,构成违约。同时结合本案情况,原告对损失的产生亦有过错,本院综合考量系争合同的履行状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原告及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对于原告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关于原告损失金额,原告主张根据库存商品的种类、数量及对应销售价格,其实质是包括了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本院认为,一方面根据协议约定,双方的授权费用除按年度授权费用支付之外,还涉及按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的方式,且按就高原则执行,即若发生了实际销售,授权费可能会有所上浮,另一方面结合上述授权费结算方式,合同中双方还就原告需保存并提供完整的对账单(包括毛销售总收入、净销售额等)予以了明确。本案中,原告主张按销售价格计算库存损失达1,224,824.7元,如依此计算原告的可得利益,则未考虑商标授权人可能获得的授权费用利益,不具合理性。此外,考虑到商品的销售价包含了采购、物流等成本及自身的利润,但原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有效并完整提供基础对账信息,结合其提供的部分单据记载金额,本院将酌情认定原告的损失。
关于保证金,根据合同约定,如原告违反合同的,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罚款、损害赔偿金或其他费用。鉴于双方的履约情况及过错,本院酌定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返还原告保证金5万元。

关于争议焦点三,原告认为,两被告使用同一经营地址、同一管理人员、同一业务经办人员、使用同一商标,形成财产混同和主体混同,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中,根据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两被告间未互相持股,其股东亦各不相同,不能通过行使股东权利而互相控制。虽然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的董事与卡帝乐服饰公司董事长存在双重任职,且两被告的联系地址、电话、员工邮箱域名均一致,但上述行为属公司之间正常商业合作范畴,且并非为法律所禁止。其次,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集中CARTELO相关品牌授权业务,而被告卡帝乐服饰公司主要包括服装服饰、针纺织品、皮革制品等批发与零售,两者在业务范围上存在一定差别。再次,在公司财务方面,从原告提供的境外汇款申请书来看,两被告分别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财务,原告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均直接汇入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账户,保证金也仅系被告卡帝乐服饰公司代为收取,不足以证明两被告之间存在财务交叉、随意调取资金的情形。故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两被告已构成人格混同,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卡帝乐服饰公司对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主张原告需赔偿其相关损失,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应损失情况,其举证尚不足以证明某淘宝店铺与原告的关系,即便系原告经营,在授权合同终止后的销售行为,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可依据侵权法律关系提起他诉。综上,本院对被告卡帝乐私人公司该项反诉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CARTELO CROC0DILE PTE LTD)于2016年7月21日出具的《关于终止的函》无效;
二、被告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CARTELO CROC0DILE PTE LTD)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损失400,000元;
三、被告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CARTELO CROC0DILE PTE LTD)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元;

四、对原告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对反诉原告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CARTELO CROC0DILE PTE LTD)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823元,由原告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0,448元,被告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CARTELO CROC0DILE PTE LTD)负担5,375元。
本案反诉费人民币8,800元,由反诉原告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CARTELO CROC0DILE PTE LTD)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上海懒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卡帝乐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CARTELO CROC0DILE PTE 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张佳璐
审 判 员: 向 颖
人民陪审员: 高遂文
二O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经文佳
 
作者:吴剑勇律师
20年资深经济律师

盈科律师合伙人
上海经济律师网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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