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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的款项在离婚后应作为借款偿还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的款项,到底是属于借款还是属于赠送?在夫妻离婚之后是否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
 
天下父母心,加上房价高涨,大量的父母用其毕生的积蓄与存款,甚至有父母将自己唯一的住房变卖,将全部钱款交给子女购买新房,可以好景不长小夫妻不久后离婚,法院又认定所购新房为夫妻共有财产,判决房产作价一人一半,让很多天下父母落下个人财两空。
 
最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9865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依法认定属于父母向子女的借款,而非是赠送的款项,并最终判决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仍然负有共同偿还的法律责任。
 
此案判决被认为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让很多想尽办法让对方父母掏钱买房的小男子或小女子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除外,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父母将款项转账给儿子的期间,即借款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此时双方还未起诉离婚,儿子也确实在结婚之后、离婚之前,将款项确实用于购买了两套房屋,符合夫妻双方共同借款、共同举债的生活行为,并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故此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根据父母向儿子的银行流水清单,诉讼双方确实存在银行转账支付款项,子女其中的一方也认可当初确实是借款,并书写了欠条对此予以了确认;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记账凭证,银行转账所支付的款项也确实是父母自己的银行定期存款。虽然儿媳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抗辩,主张依据该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主张父母银行转账给儿子的款项属于这里规定的赠送行为。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所要解决的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问题,该条款适用的条件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该条款并不解决父母向子女转账的款项是赠与还是借款的问题,并不能由该条款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双方转账、夫妻双方用该款项购买房屋,则父母向夫妻双方的转账即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的结论,故对儿媳的抗辩意见没有采纳,法院经过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最终认定款项的性质属于借款,而不属于赠送款项,并认定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借款,最终判决两位被告对此离婚之前形成的借款承担共同返还的法律责任。
 
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给大家的建议
 
在现在的一线大城市房价畸高,购买房产需要大量的资金,很多父母穷其一生的积蓄用于买房给子女完成婚姻大事。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一定要注意结婚之前与结婚之后,如果此时还未登记领取结婚证,则完全属于婚前财产,基本上没有什么争议,即使有争议也容易分辨与明晰,权利容易得到保障。
 
但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置房屋,则要充分注意付款行为的性质与方式,因为根据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父母在小夫妻结婚之后为其出资的购房行为,即存在赠送给自己子女单方的行为,也存在赠送给小夫妻共同双方的性质。
 
一旦小夫妻今后离婚,就必然会发生重大争议与纠纷,双方对当初付款行为的性质各持一词,法院判案也存在诸多困难或疑点,给父母双方带来极大不安与影响。如果父母当初确实是借款给小夫妻用于购买房产的,特别是一些父母将自己的住房变卖之后,将款项全部支付给小夫妻共同购买新房的,最好能够书写相关的协议或文件,即能表明当初款项的性质,也能保障购买新房后父母在新房共同居住的法律权利。
 
 
作者: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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