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吴剑勇 律师
手 机:13512101626
电子邮件:wjylaw@163.com
<<公告栏>>
上海经济律师:机械设备质量不合格是否可以要求退款退货
上海经济律师:机械设备质量不合格是否可以要求退款退货
 
机械设备买卖合同中,机械设备是一套流水生产线,而且是根据客户产品特征及技术要求设计、生产的机械设备,如果出现设备不合格、生产不稳定的情况如何处理,是否可以要求退货。设备采购方在出现此类情况时该如何处理,如何主张权利。
 
原告长A涂装设备公司起诉被告上海尤A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上海尤A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担任代理律师,经过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11闵民二商初字第1087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43号),采纳吴剑勇律师代理意见,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上海尤A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胜诉,没有支持原告要求退款退货的诉讼请求。    
 
案件情况:
 
原告:长A涂装设备公司
 
被告:上海尤A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代理人:吴剑勇律师
 
原告长A涂装设备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机械合同买卖合同》,2、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回已支付的货款85.5万元,3、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5110元。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尤A机械公司作为卖方,原告长A涂装公司作为买方,签订《机械设备买卖合同》,采购彩钢复合板生产线设备,合同总价人民币900,000元。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交付期限、验收方式、质量标准、异议期、质保条款、售后服务等具体的交易内容及技术标准。
双方在被告尤A机械公司的工厂内进行预验收,并签订关于彩钢复合机预验收备忘录,确认除部分构件需进行更改外,其余设备构件均满足合同要求。双方签订发货时间备忘录,约定彩钢复合机于次日发货,且由于车辆装载所限,部分辅机随后发货。交货之后原告长A涂装公司发函要求被告尤A机械公司解决以下问题:1、设备无包装以致出现表面划痕、破损;2、设备加工工艺及漆面粗糙;3、设备的备品、配件不全,无法正常安装;4、安装人员未到位。
 
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律师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交了专业的《律师代理词》,主要内容为:
一、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应不能成立,原告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1、关于撤消、变更合同:原告主张其受到欺诈导致其与被告签订合同购买设备,所以请求撤消、变更。首先原告没有将撤消、变更合同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明确提出,仅仅是其辩解理由之一。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订立的合同,方可请求变更或撤销,但本案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事实,原告提出的网站内容证据也与被告网站真实内容完全不相一致。所以原告主张请求撤消、变更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
2、关于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原告主张合同解除的前提是被告存在根本性违约的情况。而本案实际情况是被告完全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原告不具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二、被告供应的设备完全合格,被告没有违约,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1、被告提供的2011.4.17关于彩钢复合机预验收备忘录、2011.4.25合同补充协议、以及被告提供的照片、现场验收的录像,完全证明设备在被告工厂已经由双方验收合格。
2、出庭作证的三位证人也明确证明设备在原告工厂安装之后,一次性调试成功,一开始虽出现管道漏泄,但经过调整之后恢复正常,两套设备均能持续、稳定运转,连续生产出规定的产品。
3、公证书也明确证明原告已经将设备2011年6月25日生产的产品上传到其公司网站上对外销售,充分证明在2011年6月25日设备生产出大量产品的事实,经证人验证照片,该照片显示的工厂就是原告的工厂。
4、除上述证据直接证明设备合格之外,根据双方在合同约定“如因原告原因在三个月内导致设备不能调试验收的,则设备视为验收合格”的内容。首先,被告申请的证人及提供的住宿费发票也证明被告员工到达原告处,但原告不让被告员工进入工厂查验或调试设备;其次,原告自己也明确在法庭上承认不让被告员工进入工厂的事实。所以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设备也应视为验收合格。
 
 
原审法院认为:
原告长A涂装公司以被告尤A机械公司欺诈为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系争设备是否调试合格,可以确定除个别部件需更改外,系争设备已经通过预验收,原告长A涂装公司主张其提货时的设备并非预验收时的设备,但未能提供任何依据加以证明。另外、原告长A涂装公司如不满系争设备的做工、漆面工艺等,则其在预验收时就应当提出。原告长A涂装公司系自行安排运输装车,其托运时应当将包装要求告知运输单位,合同中对包装的要求也仅为简易包装,而且,包装不良及外观问题等表面瑕疵即使存在,也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长A涂装公司所提出设备非被告尤A机械公司自产的企业产品并要求退货,如前所述,上述理由同样不构成足以解除合同并退货的根本违约条件。并且,机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需要检测、维修、保养均属正常情况,而且根据合同约定系争设备保修期为一年,且需长期维修,故被告尤A机械公司在对方提出要求后,派员维修是其提供售后服务的行为,不能将其履行合同义务视作其自认设备质量存在问题。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之后,原告长A涂装公司不服原判,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原告长A涂装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对交易对象的履约能力有基本的了解与判断。同时,关于被上诉人被告尤A机械公司是否与其他企业合作,以及合同项下设备的零部件是否必须由被告尤A机械公司自行生产,均未在系争买卖合同中作出约定。原告长A涂装公司现以被告尤A机械公司的设备非自行生产为由,主张被告尤A机械公司欺诈,既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亦无相应法律依据。原告长A涂装公司将设备提货运回,并安装调试后已经进行生产。原告长A涂装公司运回后安装、调试、运行等一系列持续的过程,故其对系争设备质量问题提出的异议与抗辩,本院难以支持。假设退一步,即使系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原告长A涂装公司亦未证明已经达到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该退款退货的程度。故此二审法院同样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提醒机械设备买卖双方:
机械设备买卖会同时涉及到法律专业与技术专业两大类问题。买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充分对供货商进行细致考察,分辨供货商的技术能力与生产能力;卖方应注意邀请双方共同制定设计方案,共同确定设备技术参数,共同做好技术备忘录签署工作。买方在验收环节应做好详细记录,交货之后如果发现机械设备质量问题要及时在规定期限内向对方主张相关权利,最为重要的是要留存好有关的各种证据。不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在发生产品质量纠纷时一定要及时与法律顾问或专业律师沟通,在律师的指导下根据法律对证据三性的要求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作者: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
 
吴剑勇律师咨询电话:135 1210 1626
吴剑勇律师电子邮件:wjylaw@163.com
吴剑勇律师网站:www.wjy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