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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以借贷为主业的借款行为无效
民间借贷案件要点之四:
以借贷为主业的借款行为无效
 
以民间借贷为主业的借款行为无效,这是最新的司法解释与文件,给广大以借贷赚利息为主业的企业主体是一个重大打击。
 
很多企业主从事民间借贷,其中有不少人不是以有自有资金对外出借,基本上都是低吸高贷。整治民间借贷,最高院、公安部、银保监会等相继出新的文件或规定,2018年就是整治民间借贷的重点年,先是发布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随后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及规定:
1、除了批准的金融机构,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以借贷为主业,或者说不能专门从事借贷或贷款业务。
2、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3、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4、民间借贷必须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重点打击“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6、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按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或处理。
 
经济律师提醒注意:
根据以前的司法解释,长期、反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提供资金赚取利息,属于金融业务,是需要有国家主管部分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否则就可能涉及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主要内容:
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
 
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出借人主张系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借款人抗辩所谓现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的,要加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
 
作者: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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