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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或回购承诺书,没有实际控制人签字是否有效

对赌协议或回购承诺书,没有实际控制人签字是否有效

焦点问题:投资新三板股份,投资人与实际控制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目标公司出具了回购股份的承诺书。但是实际控制人签署的投资协议中没有对赌条款,有对赌条款的回购承诺书上又没有实际控制人的签字,该对赌条款对实际控制人是否有效,当回购条件触发时、实际控制人是否具有回购股份的法律责任。
 
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律师受投资人委托,依法代理上海仲裁委员会关于投资人起诉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兼第一大股东股份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新三板系统挂牌交易企业。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兼第一大股东与投资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投资人受让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定份额的股份,约定了转让价款及总价,转让价款全部电汇至指定的公司帐户。
 
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同时,向投资人交付了书面的《回购承诺函》,承诺年度审计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人民币,若没有达到由则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回购投资股份,并按照年化10%的利率支付利息。
 
详细分析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目标公司出具的书面《回购承诺函》、《股权转让指定账户声明》等法律文件。《股份转让协议》由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兼第一大股东共同签署,但该协议中没有对赌条款《回购承诺函》由目标公司出具,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共同签署,该承诺函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兼第一大股东的签署,但《回购承诺函》上有明确的回购条件以及由第一大股东回购的承诺,以及目标公司对回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内容。
 
结合总承销商上海弘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的中云创股权投资广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布的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2017年度报告摘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布的《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其中目标公司在澄清公告上否认不存在业绩对赌的情况,未参与委托或委托中介公司对公司股票进行宣传、推介、销售。因为该澄清公告中否认存在业绩对赌的内容,但实际《股份转让协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兼第一大股东与投资人共同签署,也就是说澄清公告的内容与实际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基本事实相违背,表明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兼第一大股东不仅仅是完全知情股份转让与对赌条款的事实,也能反映出因为其是公开的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身份,整个回购承诺函与对赌条款完全是整个新三板投资项目的不可分割的要件之一,所以对赌条款与回购承诺对没有签署的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兼第一大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再根据投资人提供的其他证据,与法定代表人的录音,公司高管人员的录音、短信、车票等一系例证据,可以反映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按转让价款全额回购并支付年化利率的事实。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2012年的司法判例,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或对赌条款无效,对赌协议或对赌条款并不直接对目标公司具有法律约定力。但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的司法判例,目标公司对其股东向投资人的对赌责任的担保条款的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投资人认为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判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本案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投资新三板内容、《回购承诺函》中明确的回购条款、及目标公司连带责任担保的条款,目标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兼第一大股东应共同承担对赌条款法律责任。投资人已依法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将于近期择日开庭。
 
 
作者: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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