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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卖方违约不过户,买方如何维权?
 

伴随祖国房价的大幅波动,房价调控政策的变化无常。二手房交易逐渐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卖家违约主要是因为房价上涨,房子卖亏了。买家违约主要是因为银行贷款受限,购房款无法及时到位。那么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违约,另一方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案情介绍
 

 

李某与王某通过中介认识,在2016年1月15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其位于**小区**栋**室房屋转让给李某,成交价245万元。李某在合同签订之日向王某支付定金2万元。因王某出售的房屋尚有20万银行贷款未清偿,合同约定王某需在2016年2月15日前办理房屋解押手续。李某在王某办理解押手续后7个工作日向王某支付40%购房款。

 

但伴随2016年农历春节假期的结束,南京地区二手房价格的飞涨。王某通过中介向李某告知,245万价款的房屋卖亏了,希望李某可以重新与王某签订购房合同,房屋价款变更到285万。李某拒绝与王某重新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要求王某严格依照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尽快办理银行的解押手续。虽然之后李某多次电话联系王某要求王某办理解押手续,但是王某一直以自己外地出差不在南京为由进行推脱。

 

李某不得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购房款20%的违约金及返还2万元定金。庭审过程中,王某声称其愿意以双倍定金方式支付给李某4万元,以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李某表示: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违约金均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因此其作为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王某支付违约金并不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该合同在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李某已经依约交付了购房定金,王某应当依照约定办理解除抵押担保所需的相关手续,以利于合同的正常履行。但因王某的不予履行行为,致使《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

法院判决:要求王某向李某支付购房款20%的违约金29万元,并且退还李某2万元定金。

 

风险提示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不难看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目前二手房买卖市场较为混乱,买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先认清房产的性质、剩余土地使用年限、房产是否有查封、抵押、出租情况、房产是否有其他共有人、产权过户的时间安排等。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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