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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能否因债权债务被强制执行

一场车祸,让死者家属意外又悲痛,向法院起诉赔偿,却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执行法官的努力,发现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拥有一份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日前,保险公司终于将保单的现金价值5万余元,汇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这是该院首次成功强制执行人寿保单现金价值。

2016年5月29日,陈某驾驶一辆制动性能很差的无号牌三轮轻便摩托车,在苍南县龙港镇的世纪大道上行驶,而驾驶座的左侧乘坐着杨某。当天4时20分,陈某没有注意到路面情况,迎面撞上了停在路上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车尾,事故造成陈某受伤、杨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

后交警调查发现,重型自卸货车由曾某驾驶停靠在路边,但曾某仅持有C1(准驾小型汽车)机动车驾驶证。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死者杨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曾某分别应赔偿杨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6.9万余元、8.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二人未主动履行赔偿,杨某家属于今年4月底向苍南法院申请对该二人进行强制执行。

在办理被执行人陈某一案中,由于其所在地在重庆市,无形中加大了案件执行的难度。执行法官经网上查控系统查控、委托当地法院查询、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执行法官经询问得知,陈某此前曾租住在苍南龙港镇某地,于是立即前往该租住处进行依法搜查,搜查过程中意外发现,陈某有两份在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的“生命财富宝一号年金保险”保险单。

5月25日,苍南法院的执行法官委托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保险公司协助办理退保、执行等事项,但文书送达给保险公司后,却杳无音讯。

考虑到该案属涉民生案件,死者家属遭受重大精神打击且家庭经济困难,7月5日,苍南法院执行局指派两名执行人员,专程赶赴重庆市开展执行工作,要求保险公司协助办理退保手续,核算被执行人陈某可获得的保单的现金价值或可退的保险费。

然而保险公司于7月19日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表示不予协助办理,理由是人身保险金是具有人格属性的专属债权,不能因投保人的债权债务纠纷被强制执行。

苍南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投保有效期内未发生保险事故,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归投保人即被执行人所有,苍南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故于8月8日驳回了异议申请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异议。保险公司于8月24日将上述保单的现金价值5万余元汇至苍南法院执行款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