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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的公司”不必然要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随着公司注册认缴制度的实施,注册公司越来越方便,不断地“豪友”们为了业务开展方便选择注册一家属于“自己的公司”,但是对于公司的注册形式和制度管理,你们又知道多少了呢“不懂法”的风险你们是否知晓?

案情:


  厦门某制衣有限公司与某业务往来,双方进行对账。2015年7月13日,厦门某制衣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欠洪货款金额2015年4月24日,厦门某制衣有限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更之前的股东为叶与叶某之子,变更之后的股东为叶2016年4月14日,洪某提起诉讼,要求厦门制衣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以债权债务产生时而非欠条出具时厦门制衣有限公司的公司形态来作为判断叶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故驳回洪某要求叶某承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 律师说法


  上述判决的法理依据在于,我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对于公司由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应以债权债务产生时还是债务确认时的公司形态来作为判断承担责任的依据目前,司法实践中并未作出明确的定论。湖里法院虽最终判定叶某不承担连带责任,但该事件可谓不引起大家的警觉,以下是笔者一些小心得建议:

 

  一、公司形式的选择

 

  对于小型创业的亲友们,开设“自己的公司”不必然一定要选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很多朋友认为需要自己百分百的控股才是公司“自己说的算”,其实,一般股权比例达到66.67%以上的,就基本可绝对控股公司

   笔者建议: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注册的资本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在注册时,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类型,并由自己的父母、夫(妻)、兄弟姐妹小比例持股,是相对最佳的选择(当然你们不想有其他人参股的除外)。

 

二、矫正错误观点,注册资本并非越高越好

 

  上述案例中发生股东变更的背景原因在于叶某觉得公司经营不善,怕拖累了作为股东之一的儿子,不曾想这种将儿子踢出去局的错误观点和做法,却差点把叶某陷入公司的债务负担之中。

   正如笔者上述所说,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是在注册资本的范围内的责任,公司如果经营不善,需要考虑的绝不变更公司的形式,而是先排查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到位

   这又不得不提“注册资本越大代表公司越有实力”的错误的观点。其实不然,随着公司认缴制的实行,懂行的人都知道,公司的实力并不体现在注册资本上,更多的是投入到生产经营中的资本,因此对于注册资本合理即可,如欲体现实力,可在后续逐步到位,无需在注册时“狮子大开口”

 

 三、树立法人独立意识,健全公司的财务制度

 

 在办理此案前查询了多个判例,趋向于由股东负有举证责任,并且举证难度之大,基本都要求进行专项审计,而往往因“我的公司就是我个人财产”的错误思想,公司的钱款直接进入个人腰包,或者个人填补公司亏空等不规范管理,导致败诉的案例居多。

  因此,必须要矫正错误思想,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制度,尤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莫把公司财产直接等同于个人财产,股东的与公司的往来款,需要做到资金关系明确、资金往来账目清晰,定期做审计,注意保留一定的年限以便在经营当中如果遇到经济纠纷时,能够充分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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