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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丨私募基金合规手册
 
 
坊间传闻的明星和私募大佬们周六也许刚刚参加完基金从业考试,再过一个星期,“狼就真的来了”。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持牌操作要点
重要指数:☆☆☆☆☆
三种违法违规持牌基金管理人将被取缔
三种持牌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私募产品的将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维持牌照关键时间节点
1、滥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甚至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2、私募基金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
3、有些机构法律意识淡薄、合规意识缺乏,没有按规定持续履行私募基金信息报告义务。
4、违法违规经营运作。
1、自2016年2月5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新登记基金管理人自登记之日起6个月
2、自2016年2月5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016年5月1日
3、自2016年2月5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016年8月1日
 
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证券律师
出具法律意见操作要点
重要指数:☆☆☆☆
四种情形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关于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注意事项
1、自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1、建议聘请专业的证券律师从监管的合规性和投资进入资本市场的合规性审慎自查、全面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等合规性问题。
聘请专业的证券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一方面是证券律师更加熟悉资本市场法律监管规则,术业有专攻,证券市场监管对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有更高的执业要求;另一方面是基金产品未来投资pre-ipo项目及参与上市公司定增时融资方聘请的证券律师反向尽职调查的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被融资方反向尽职调查已经成为常态,融资方聘请的证券律师往往以公司未来进入资本市场的合规性对待投资方的的合法合规性,因此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的法律意见、私募基金产品募集程序及投资者适格性(穿透原则)核查非常重要。
2、私募基金开展业务必备的11项管理制度需要熟悉资本市场的证券律师参与起草或审核。
3、对于已经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虽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但是鉴于之前备案的宽松性,补交法律意见是大概率事件。
2、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
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及规范要点
重要指数:☆☆☆☆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要求
规范要点及注意事项
(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1、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4、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拟通过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必备11项制度
重要指数:☆☆☆☆
1、运营风险控制制度
其中:
1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内容: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2)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3)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流程、渠道、应急预案及责任;(4)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2、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 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胜任能力。
3、财产分离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2、信息披露制度
3、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4、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制度
5、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6、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制度
7、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制度
8、公平交易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9、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10、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11、财产分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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