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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非法占有公司货物,构成职务侵占罪,取保候审,判处缓刑
标题:员工非法占有公司货物,构成职务侵占罪,取保候审,判处缓刑。
 
 
主题:三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货物,构成职务犯罪,主犯聘请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担任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下面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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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浦刑初字第13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男 ,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原系福建省乾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八佰伴商场专柜店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浦路201弄67号402室。
辩护人吴剑勇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女 ,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原系福建省乾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八佰伴商场专柜营业员,户籍地上海市杨树浦路2831号101室。
被告人杨某某,男 ,1979年12月17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技校文化,原系福建省乾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八佰伴商场专柜营业员,户籍地上海市卢湾区徐家汇路279弄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08]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及辩护人吴剑勇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1月2日至2007年11月26日间,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在担任福建省乾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八佰伴商场专柜店长、营业员期间,利用负责销售货物等职务便利,经事先预谋,共同将该公司货物77件(价值人民币34561元)擅自带出商场,占为已有。其中,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分别分得货物26件(价值人民币12610元)、26件(价值人民币10430元)、25件(价值人民币11521元)。
2007年11月2日至2007年11月26日间,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还分别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用销售不入帐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货物,其中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占有货物6件(价值人民币1121元)、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占有货物3件(价值人民币1156元)、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占有货物2件(价值人民币1387元)。
2008年2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人)杨欣的陈述、销售明细表、盘点表、退货单、出库单、司法审计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估价证明、营业执照、职务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张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系自首,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张某某的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未退赔的赃物折价款应予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的社会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石耀辉
                                      二OO八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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